原告孔*、周**与被告淮北市中捷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中捷合作社)、刘*、史**、顾*、李*、杨**、丁*、李*、丁*、龙**、李*、朱**、丁*、王**、丁*、王**、陆*、史*、张**、赵**、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其与周**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中捷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朱**、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史**、顾*、李*、杨**、丁*、李*、丁*、龙**、李*、丁*、王**、丁*、王**、陆*、史*、赵**、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捷合作社偿还孔*、周**代偿款45万元及利息125873.6元(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此后利息继...(本文书还有4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