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邢**因与被上诉人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邢**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建安区法院(2020)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起诉或待条件符合时另行起诉;二、本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给付之诉(违约之诉),而上诉人在建安区法院针对被上诉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了确权之诉(确认合同解除)。其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否解除属于待定,有待于院依法予以裁决,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是本案审理的前提,在不能确认合同效力是否解除的前提下,合同违约问题就根本无从谈起。本案中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也就不合法,属于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中止审理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本案中就属于此种情况,在前提条件尚未满足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合同违约违反了民...(本文书还有4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