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武*,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通过徽商银行分六笔向被告转款300000元。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该款,但被告一拖再拖,拒不返还该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王**辩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向被告转账的300000元是作为投资亳州...(本文书还有1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