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河南恒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劳务公司)、林州市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谢**,被告恒鑫劳务公司委托诉代理人徐**,被告盛泽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劳务费41,4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原告前往被告恒鑫劳务公司工作,形成劳务关系,担任后勤人员职务。自用工之日起,原告被派至河南省××郑*新区金光集体土地租赁房一期项目施工,该项目中...(本文书还有1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