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王*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楼村委会)与被告陈**、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楼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陈**、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楼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周**立即将原租赁区域内闲置物品清除腾空,并将租赁场地原状交付王*楼村委会。2、判令陈**、周**自2019年10月1日起,每月以250元向王*楼村委会给付租金至租赁物实际交付王*楼村委会止。3、判令陈**、周**向王*楼村委会支付合同违约金50000元。4、诉讼费由陈**、周**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1日王*楼村委会与陈**签订合同书一份,王*楼村委会为甲方,陈**为乙方,王*楼村委会将104国道西地一块出租给陈**,租赁期限十年,从2009年10月1日至2...(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