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晁开雨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新鸽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善堂镇大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贾胡庄村路段时,与王*头东尾西停放在大河路上北侧路边的号牌为豫f×××××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损坏,晁开雨受伤。经鉴定,晁开雨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8.6mg/***.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晁开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晁开雨与被害人王*就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王*对晁开雨予以谅解。
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晁开雨预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晁开雨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机...(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