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王*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楼村委会)、周**因与被上诉人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楼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依法改判陈**、周**共同给付王*楼村委会合同违约金5万元或将案件发回重审。王*楼村委会保留对陈**、周**再转租获利,造成王*楼村委会财产重大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利。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周**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楼村委会与陈**2009年10月1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王*楼村委会将“104国道西地一块”出租给陈**使用,租赁期限十年,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止。租赁合同期内,陈**、周**违法对租赁合同进行买卖转让。租赁到期后,王*楼村委会多次通知陈**、周**将租赁场地原状交付王*楼村委会。但陈**、周**违法、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及《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九条约定,该协议双方...(本文书还有4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