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市垦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丰种业公司)诉被告河南泉星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星种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泉星种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为:(一)本案属普通合同纠纷,不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权利内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类型;(二)本案被告泉星种业公司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辖区内,依据法律规定,泉星种业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否应当...(本文书还有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