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洪*内蒙古阿拉善盟顺舸矿业集团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美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道日娜、伊丽娜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上诉人顺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杨*、被上诉人华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3月,二原告与被告华电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原告将持有的顺舸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被告华电公司。后*原告与被告华电公司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三)中确认并约定,二原告为被告顺舸公司生产和建设垫付了1894.6万元,该债务由其华电公司控股的被告顺舸公司承担。2012年4月15日,二原告又与被告顺舸公司签订了两份支付协议,分别确定了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9月6日;2011年9月6日至实际移交,原告共计为被告顺舸公司投入了1894.6万元,并由顺舸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双方由此约定了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约定如果甲方(顺舸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无法支付相应款项,届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原告认为二被告不履行支付协议,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二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本文书还有5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