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州市汝昇租赁站诉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汝昇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汝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扣件23195个、钢管44895.4米;3、对第二项诉求中物资被告按租金每日钢管0.012元/米、扣件每日0.008元/米自2021年4月1日起支付至返还之日止,并就未付款项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返还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租赁费911844.03元及利息(利息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支付至...(本文书还有2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