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赵**、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5日,被告赵**驾驶云d******号轿车沿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坝上加油站门口路段,于17时0分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云d******号**轮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5019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赵**均负同等责任。云d******号车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李**受伤后到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颞骨骨折并急性硬膜外血肿;4、左颞叶脑挫...(本文书还有3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