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郏**因与被上诉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郏**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于**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未结合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审查,在证据采纳上主观忽略郏**在一审期间提交的2020年1月20日其与于**以及原审证人任*等人的录音以及2020年1月21日于**以及原审证人任*向郏**出具的25万元工程欠款《证明》,仅凭2020年1月20日郏**与于**签订的《郏**张家村工地砼班组工资结算单》,径行认定该结算单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系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案涉工程因于**方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未完工,不应参照双方签订《混凝土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16元/平方米来计算已完成工程价款。原审法院直接根据郏**与于**签订的《郏**张家村工地砼班组工资结算单》认定工程总价款,显失公平。三、本案不存在于**超付、预付工程款的情况,更不存在垫付工程款的情形。根据双方的结算以及于**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来看,截至目前,于**仍欠199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郏**带领班组向于**提供劳*,于**做为接受劳*方,应当支付劳*费。此部分工程款本应当由于**支付,不存在垫付情况。四、原审法院认定于**代郏**支付餐费13398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本文书还有7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