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安保险王*营销部答辩要点,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因驾驶员张国庆是增驾a2驾驶证,属于实习期,实习期内不能驾驶牵引车,故只同意在交强险三者车损限额内赔付,商业险不予赔付。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20年9月2日,张国庆驾驶泰运公司所有的陕b******号牵引车及挂车与刘*杰驾驶的陕a******号小型轿车,在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鹿苑大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现场调查认定,张国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杰不承担事故责任。陕b******号牵引车在平安保险王*营销部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商业机动车损失险、商业三者险。商业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责任限额是399000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限额是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0...(本文书还有1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