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向我偿还借款本金265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2年6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时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51053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从2007年就开始做水泥代理商,主要是给工地送水泥。被告潘**是我的亲姐夫,但被告与我姐姜*萍于2013年已经离异。2012年6月份被告向我借款100万元要开矿,但是我自己生意也要发展,只给被告筹了28万元。2012年6月29日在我家给了被告28万元现金,当时我父母在场,被告在我家给我写了借条,借条内容就是借款28万元,期限6个月,利息2分钱。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给我还款也没有清利息。2014年10月13日,因为钱长时间没有还,我要求被告给我倒条子,所以被...(本文书还有2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