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有法库县八虎山林场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有法库县八虎山林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1.国有法库县八虎山林场与王**自1980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王**为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林场无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王**与李*的情况不同,不能参照李*的工资标准。
王**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国有法库县八虎山林场未为王**缴纳养老保险及职工医疗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国有法库县八虎山林场1.支付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退休工资差额共计65829元(以同期职工李*的退休工资为标准);2.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该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辽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书还有3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