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黄**诉被上诉人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保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2月2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黄**、黄**、被上诉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原告的亲属林**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由多力屯往敬德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在德保县××镇雅里村古龙屯路口时,与被告黄**驾驶的由敬德往古龙屯方向行驶的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的亲属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相撞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9月30日,德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林**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有作用,被告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有作用,认定林**、黄**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黄**,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系被告黄**驾驶,被告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本文书还有4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