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xx分别伙同李xx(另案)等人在潼南县双江镇正街、双江镇连江路盗窃作案2次,盗得龙xx、陈xx共价值8162.50元的香烟、手机、电脑等物。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了全部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李xx因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属限制责任能力人。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xx伙同他人在潼南县双江镇连江路**号,采取打洞入室的手段进入龙xx经营的香烟门市,将价值1588.50元的各种香烟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了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2、2013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xx伙同李xx在潼南县双江镇正街**号,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进入陈xx经...(本文书还有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