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熹地产公司)、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远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⒈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父亲张立宾与被申请人荣远地产公司签订的《北城山水售房合同》无效错误。涉案房屋在再审申请人提起诉讼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永熹公司按照再审申请人与荣远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销售价格收取申请人的购房款并出具了收据,实际上也是履行《北城山水售房合同》的行为,永熹公司概括承受了荣远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如认定合同无效,则与一审所认定的永熹地产公司承接荣远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相互矛盾。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也不应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荣远地产公司签订的《北城山水售房合同》无效。⒉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住建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