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杜**、被告杨**、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华铁公司)、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局公司)、被告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坤劳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左**、被告杜**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杨**、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王**、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及租金总计54000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铁二十局公司和中铁华铁公司分别为北京崇礼...(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