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汝州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某某银行)与被告河南某某某步步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鲁**、赵**、鲁**、曹**、孟*、孟**、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河南某某某步步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被告汝州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鲁**、赵**、鲁**、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已到庭,被告孟*、孟**、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某某某步步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7410(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利息按月利率9.06‰计算,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