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汝州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某某银行)与被告河南某某某步步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某某某养殖有限公司、鲁**、鲁**、孟*、孟**、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被告河南某某某步步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汝州市某某某养殖有限公司、鲁**、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已到庭。被告孟*、孟**、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663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9日,被告已支付利息293518元已扣除,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展期利率按9.9‰计算);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本文书还有2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