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联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滦南交通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滦南交通建设公司)、刘**、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际联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未查明案涉工程甲供材料用量,对应扣甲供材料款金额认定错误。涉案工程段应扣甲供材料款共计7,998,641.25元,原审法院对中际联发公司提交的甲供材料相关证据未予确认,也未批准中际联发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材料使用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按照实际发生的甲供材料扣款,中际联发公司已经超额支付了刘**的工程款。2.涉案工程并未进行终期结算。由于本项目业主至今没有与中际联发公司办理交工、竣工手续,本...(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