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石家庄永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熹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远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熹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⒈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未经合法传唤通知本案另一被上诉人荣远地产公司参加诉讼,致使荣远地产公司不能行使辩论权利,二审程序严重违法。⒉本案案涉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二审法院以“不得入住”不等于“不得交付”为由作出判决,判令永熹地产公司交付未经竣工验收的商品房,适用法律错误。⒊案涉房屋不能办理交付手续系因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永熹地产公司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⒋永熹地产公司通过土地交易中心拍卖程序,承办案涉项目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与荣远地产公司不存在民法及公司法规定的承接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永熹地产公司并不是荣远地产公司与刘**签订的《北城山水售房合同》的...(本文书还有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