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以下简称向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向阳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向阳信用社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向阳信用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时张**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向阳信用社临时增加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言内容造假。该两份证言内容没有具体指向的时间、地点,没有具体指向的被催收人,向阳信用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是其工作人员,本案其他证人证言和法院调取的张**邻居证言里描述的所谓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向阳信用社在一审庭前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1月4日张**的借款凭证,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凭证消失。该证据可以证实刘*在2013-2019年期间没再向张**核实,因为该笔款项已被置换转贷。该份证据也证实了刘*2013年之后是否还属于该...(本文书还有4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