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与被告孟*、孟**、仝建红、孟**、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马**、仝建红、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孟*、孟**还借款本息83674元,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马**、仝建红、孟**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孟*、孟**于2017年2月23日在我公司借款,借款金额8万元整,借款期限2年,并由被告马**、仝建红、孟**进行担保,还款至2017年9月,后屡次催要未果,至今未归还本息83674元及2017年9月至今的利息,故诉至贵院。
孟*辩称,双方确实存在...(本文书还有3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