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高**返还张**139057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二人于201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确立为恋人关系。二人初期感情很好,考虑到将来二人要登记结婚生活在一起,需要在北京购买住房。原告为外来北京工作人员,不具备在北京购房的条件,因此双方议定,由原告父母出资,将房产先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二人经过考察,决议购买位于北京丰台区和义东里601的房产。原告父母听从原被告的安排,于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先后通过银行转款转131万元到原告的银行卡上,原告又从自己的银行卡上陆续转出办理购房...(本文书还有2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