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记录2份,用于证明王*受伤的事实以及住院的天数和造成轻伤一级的事实,王*共住院44天,向*住院35天。
2、巴东县茶店子镇卫生院发票1份、巴东县人民医院发票1份、向*ct发票2份、王*ct发票1份,用于证实王*花医药费10839.07元、向*花医药费6429元、ct检查费750元的事实;3、鉴定费收据1份,用于证明王*支付鉴定费700元。
4、烤烟票26张,用于证明原告受伤导致烟叶的直接损失为12535.05元,受害前烤烟均价为14.10元的事实。
5、鉴定书1份,用于证明王*所受伤害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田*辩称,1、王*、向*是过错方;2、其能够在法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从轻处罚的情节;3、王*、向*的烟叶损失理应自行承担;4、其父母也是受害人,他们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向*也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向*的费用和其父母的费用都应自行承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案件事实以法院查实的为准。2、公诉机关出示的本案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定罪量刑标准。一是被告人、受害人均没有作客观真实的陈述,其陈述的内容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应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补强证据。二是公诉机关出示的全部证据中缺乏现场的物证,导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3、关于本案量刑意见。(1)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表现在引发本次纠纷产生是因为被害人阻止被告人及被告人的父母通行,还表现在纠纷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被告人有相互殴打和抓扯的行为。(2)被告人田*没有犯罪前科,本次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是一种偶然性的事件,是初犯。(3)被告人田*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4)被...(本文书还有6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