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时任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医师的被告人黄某乙通过电话对其同学即被害人陈*谎称其任职的单位要招聘工作人员,其可以安排陈*进其单位工作,骗取了陈*的信任。之后,黄某乙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先后三次共骗取了陈*的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苏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证人苏某辨认被告人黄某乙的笔录及照片,qq聊天记录,手机信息截图打印件,银行账户信息及账户流水清单,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