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建材公司2018年3月22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22日一—2019年3月21日,雇员24人,每人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费用300000元,医疗费用30000元,住院津贴100元。2019年2月24日,原告雇员马国亮(在雇主责任险雇员名单中)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马国亮负事故次要责任。马国亮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先后在许昌市立医院住院23天,在许昌市人民医院住院48天进行治疗,最终于2019年12月28日死亡。2020年3月5日,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国亮系工伤(亡),原告建材公司与马国亮家属协商后,签订《工亡赔偿协议书》,原告向马国亮家属支付赔偿款58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30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拒赔,原告提起诉讼。被告阳光保险公司2017年10月31日注册保险产品:“雇主责任保险条款b款(2017版)”,2017年11月8日注册保险产品:“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7版)”,两份保险产品均在中国银行...(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