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周**、刘**、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答辩期内,被告周**、刘**提起反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对本诉与反诉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莫**的委托代理人岑**,被告(反诉原告)周**、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周**系同学关系,被告周**与被告周**系姐弟关系,被告周**与被告刘**系夫妻关系。2013年初,周**从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辞职创业,主要从事家族建筑挖桩工作。2013年初,三被告因创业需要资金周*及家庭生活为由,常**原告借款。原告亦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将135万元借款支付给了三被告。2014年10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周**、刘**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150万元,出具借条时,被告尚欠借款本金70万元,另外80万元没有实际履行。原告认为,虽然周**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大部分的借款均转至其账户,且事后也偿还了部分借款。三被告共计偿还原告借款58.5万元,尚欠11.5万元本金未偿还。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1.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本案确定的生效判决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周**、刘**辩称,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没有从原告处借到150万元的款项。另外,三被告没有从事家庭传统的建筑挖桩工作,所以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借款以及利息...(本文书还有64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