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王**、上蔡县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王**、上蔡县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上蔡县龙海社区**号楼**楼东单元西户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涉案房屋的查封;2、判决确认原告与冯*于2015年1月1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位于上蔡县龙海社区**号楼**楼东单元西户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7日,原告与上蔡县齐海乡龙海社区冯*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蔡县龙海社区**号楼**楼东单元西户以人民币拾壹万元(110000)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以约付清了所有购房款,并居住和使用至今。2018年4月10日,上蔡县人民法院针对被告王**与被告上蔡县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豫17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于2018年5月9日作为执行申请人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购买的位于上蔡县龙海社区**号楼**楼...(本文书还有4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