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州玉川**********与被告河南某某************、孟*、孟**、杨**、汝州某某**********、刘*、河南某某********、汝州市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x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孟*、孟**、杨**、汝州xxxxxx发展有限公司、刘*、河南xxxxxx有限公司、汝州市xxxxxx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河南xxx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汝州xxxxxx发展有限公司、河南xxxxxx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汝州市xx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孟**、杨**、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xxx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贰佰玖拾万陆仟零肆拾伍元捌角肆(2906045.84元)及2020年12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合同期内按照年利率7.25%来计算...(本文书还有3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