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河北省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山区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东山区政府申请并经郭**、汇源公司同意,追加鸡西龙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鸡西龙嘉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的委托代理人李**、汇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及二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周*,被告东山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耿**,鸡西龙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佐德祥、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汇源公司诉称:东山区政府于200...(本文书还有10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