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30日,曲培琴与日出康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曲培琴购买了日出康城公司开发的位于哈尔滨市××规划学府××街、××、××、××路围合区域(天***小区)第m5-**号楼**单元**层**室,共支付房款合计434825元。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日出康城公司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3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案涉房产于2014年9月30日交付。2013年7月1日,日出康城公司与案外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日出康城公司将天悦国际项目的在建工程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6月26日,长城资产公司与日出康城公司及案外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孙**、田桂菊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本文书还有3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