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长城资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日出康城公司未到庭提交答辩意见。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日出康城公司持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到产权机关备案;二、确认长城资产公司丧失抵押权;三、日出康城公司和长城资产公司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四、判令日出康城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五、诉讼费由日出康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和日出康城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日出康城公司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王**房屋一套,具体房号通过公开选号方式确定;王**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验收。2014年1月13日,日出康城公司将位于哈尔滨市××规划学府××街、××、××、××路围合区域(天***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交付给王**。2013年7月1日,日出康城公司与案外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日出康城公司将天悦国际项目的在建工程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6月26日,...(本文书还有3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