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长城资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日出康城公司未到庭提交答辩意见。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日出康城公司持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二、判令日出康城公司和长城资产公司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三、确认长城资产公司丧失抵押权;四、判令日出康城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五、诉讼费由日出康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出康城公司系哈尔滨市南岗区天***小区的建设单位。李*出资购***小区**栋**单元**层**号房屋,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日出康城公司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3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日出康城公司曾将案涉项目在建工程及附属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抵押权人将相应权利转让给长城资产...(本文书还有2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