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九州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因诉沈阳宏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洋公司)、沈阳伯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氏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撤****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州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撤****号民事裁定,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事实与理由: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上诉人提供的材料证实了上诉人已与苏明河、戴**、马楚德之间签订关于终止租赁案涉房屋的《协议书》,由此认定上诉人与三位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就此终止错误。上诉人并未提供该份《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做证据,上诉人正是请求法院认定该份协议是恶意杜撰的结果。二、原审中未将上诉人列为第三人,导致事实不清认定...(本文书还有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