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本院收到沈阳九州饭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沈阳九州饭店有限公司对被起诉人沈阳伯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宏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起诉人与案涉房屋的共有产权人苏某1、戴*、马*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另一产权人陈*珠承认,自2008年起一直租赁该房屋用于合法经营,并经房产局备案登记,是案涉房屋的合法租用人,拥有完整的用益物权,权利取得合法、有效并具有排他性。起诉人认为在被起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中,起诉人应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案件遗漏起诉人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导致判决错误认为沈阳宏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经营合同有效,该判决应予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沈阳宏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主客观两方面均存在恶意串通,其与三位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无效。刘*作为沈阳宏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把持沈阳九州饭店有限公司苏某2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实为夫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