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23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急用钱在2015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还款时间是2016年6月30日,并约定了到期未能归还,则承担4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在2016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还款时间是2016年5月17日,并约定如到期不还款,则需承担4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以上借款共计2万元。被告到期拒不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此,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刘**辩...(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