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晶铺壹号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吉保公司自2015年8月接受物业服务工作,截止2020年11月已因提供物业服务垫付300余万元,业委会至今未偿还。现双方的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业委会尚未履行合同的结算义务,向吉保公司结清拖欠的垫付款。同时业委会选定案外人...(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