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夏*、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夏*、被告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劳*)款人民币5,18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9日,被告建工公司与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为此设立了项目经理部,案外人余**为项目经理,为便于施工,余**与被告夏*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劳*分包合同》,协议将案涉工程劳*分包给夏*,夏*又将阿弓镇的工程分包给被告陈*施工。陈*接手工程后,将阿弓镇嘎单村水池的砂石及水泥的运输劳*交给原告负责,应付原告运费为6,687元,已付1,500元,尚*原告5,187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向被...(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