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6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被告以在日喀则承包工程用来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0万元,承诺拿到工程后由双方施工并平均分配红利,于*,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告转款70万元,后被告与原告协商将原告的车辆×××卖给被告,价格64万元,2017年12月15日双方就买卖车辆达成一致,原告将车辆及手续交付给被告使用,之后一年被告未付价款,其后被告出具一份...(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