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胜昕安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荣胜昕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朱**与荣胜昕安公司签订的万国广场3#2507号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确认荣胜昕安公司解除与朱**签订万国广场3#2507号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事实与理由:荣胜昕安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程**借款,程**分别于2012年6月26日、2012年6月30日、2012年8月14日等多次借款给荣胜昕安公司。后荣胜昕安公司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主动与程**进行协商,希望以房抵债的方式化解债务,减轻公司的债务压力。程**与荣胜昕安公司签订抵债协议,在程**、朱**及荣胜昕安公司共同商议的情况下,同意将万国广场房产抵偿给朱**。随后签订了所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荣...(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