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联硕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租金数额计算错误。1、原告出租的租赁物资部分质量不合格,导致被告联硕公司无法使用,相应租金标准应整体下浮40%。在租赁期间,原告应定期对租赁材料进行维护、保养,但原告从未对租赁材料进行维护保养,整体租金标准应再下浮10%。原告出库时提供的材料部分存在弯曲、变形、打结,导致原告收到材料时无法使用,不仅增加了联硕公司装卸等成本,更影响联硕公司的正常使用,租金标准应整体下浮40%。而且如果存在部分租赁物丢失,应当以实际丢失日期作为结算租金的截止日期,如无法确定,应当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为截止日期。因此,原告持续计算租金不能成立。2、日期为2018年7月6日的出库单上的租赁物资单价应按2017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单...(本文书还有13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