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嘉定区晶铺壹号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晶铺壹号**届业委会)与被告上海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保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2021年1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晶铺壹号**届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2.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曹*路**弄xxx号、xxx号、xxx号的物业管理用房及业委会用房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按100元/日的标准,自2020年11月3日起计算至移交之日止)。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全面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上海市嘉定区曹*公路**号晶铺壹号广场)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晶铺壹号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晶铺壹号首届业委会)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被告为晶铺壹号广场的物业服...(本文书还有3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