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讷河市鹏欣玉米种植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单**、被告讷河市鹏欣玉米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原告种植的芽豆地、大豆地与被告种植的玉米地相邻,2015年6月14日被告在给其种植的玉米喷洒农药时,由于药物飘移到原告种植的芽豆地、大豆地内,产生药害。经讷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后认定,该药物飘移造成原告种植的芽豆、大豆叶片退绿变黄、皱缩,植株变小,生长发育受到严重抑制,受害严重的豆苗已经枯死。测产结果为芽豆实际亩产13.2㎏,面积34亩、大豆亩产2.27㎏、面积15亩。原告种植的芽豆、大豆因药害减产已成事实,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大豆15亩×(175㎏-2.27㎏)×4....(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