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福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主要称,1.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以房抵债清偿债务的行为发生于2014年12月**日,而2017年8月8日邯郸市复兴区法院才作出(2017)冀0404民破****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之情形,原审法院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3.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金色漫城认购协议》约定了所购商品房的楼层**房*、面积,与其他房屋相区别,且已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购买的住宅楼系特定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住宅楼不属于...(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