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市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九州公司及九州市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九州市南分公司交易平台的全部交易无效;2.判令被告九州公司、九州市南分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未转出资金504969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原告听信了两被告及其经纪公司的关于通过其交易平台进行邮币卡投资盈利的虚假宣传,在九州公司处开户(账号*******),并关联了银行卡。之后原告在被告九州市南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诱导下购买了邮币卡,并按照其提示进行相关的操作,共亏损504969元。原告经过多方咨询,得知两被告并不具备期货交易的相关资质,两被告在明知自己没有期货交易经营权...(本文书还有3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