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公司、九州市南分公司辩称,被告依据“青商贸审字(2014)2号”文件成立。并且经营模式、经营资质、经营产品的种类通过了青岛市商务局、金**、市工商局和青岛证监局组成的专家组的专家评审意见。于2015年8月份取得了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从事文化艺术类交易资质。被告九州市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九州公司的内部分支机构,有权经营邮币卡电子交易平台。并且至今并未有任何相关行政机关和部门对两被告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有现货服务平台经营资质做出具体的行政认定和处罚。被告仅为原告提供交易平台,并未参与到任何一笔交易中。被告并非原告的交易相对方。原告从不同的交易对手手中购买了邮票,所有邮票在交易完成之后在买卖双方之间完成了即时交割,案涉交易不存在未交割的问题。所有交易都是一笔一全款全货交易,不存在任何保证金交易,所有交易也都是原告自行操作,不存在任何强制平仓、反向对冲。案涉交易为实现现货不是期货交易的标准...(本文书还有3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