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陈**诉被告(反诉原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骆**、被告(反诉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被告原来在程方内衣城金秋区17号做秋裤生意,原告向被告定购秋裤,于2006年12月3日、12日分两次给被告汇款共22150元。在被告给原告发了11450元的秋裤后,由于被告给付的秋裤不合格,又过了原告订货时间未按期交货,所以原告要求除去原告原来欠被告和李*的2100元,剩余价值8600元的秋裤不要了,要求其返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期间于2008年10元经程方内衣成的李*广调解未果),被告至今未返还该款项。从2007年至今原告往返安阳和广州数回,共花费交通费2000元,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8600元及利息,支付原告为催要该款所支出的交通费2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李**答辩并反诉称,原告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不...(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